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公开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加快质量强国建设,推动高质量发展,落实经营者主体责任,完善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进行修订。在吸收采纳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公开征求意见稿)》。为增强立法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3年11月18日。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登录市场监管总局网站(网址:http://www.samr.gov.cn),进入首页“互动”栏目下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
2.邮件发送至:fgs@samr.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产品质量法》修订意见”字样。
3.信函寄至: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九号,市场监管总局法规司(邮编:100088),并请在信封上注明“《产品质量法》修订意见”字样。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公开征求意见稿)》
市场监管总局
2023年10月1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公开征求意见稿)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经营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生产者的质量义务
第三节 销售者的质量义务
第四节 其他经营者的质量义务
第三章 产品质量监督
第一节 一般产品的质量监督
第二节 特殊消费品的质量监督
第四章 质量促进与质量基础设施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一节 损害赔偿
第二节 罚则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保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产品质量提升,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等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物品。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生产、销售用于建设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
第三条【质量工作基本原则】 产品质量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安全第一、质量为先、夯实基础、管促并举、社会共治的原则。
第四条【经营者产品质量主体责任】 生产者、销售者对其生产、销售产品的质量负责。
经营者应当遵守产品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诚信自律,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五条【政府对产品质量工作的组织保障】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产品质量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产品质量工作经费列入本级预算,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产品质量监督和促进职责,引导、督促生产者、销售者加强产品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
第六条【产品质量工作管理体制】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全国产品质量工作实施综合管理,主管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和促进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和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和促进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和促进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对产品质量的监督部门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产品质量工作协调机制】 国务院建立产品质量工作协调机制,研究制定质量政策,部署落实重点工作,协调处理重大问题,统筹推进质量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建立产品质量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质量工作。
第八条【地方政府产品质量责任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实行产品质量工作责任制。上级人民政府负责对下一级人民政府的产品质量工作进行评议、考核。
第九条【社会共治】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产品质量的宣传教育,普及质量知识,营造有利于质量发展的良好氛围。
鼓励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新闻媒体和个人开展产品质量法律、法规和质量知识的普及工作。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引导和督促经营者落实质量主体责任。
社会组织、新闻媒体和个人依法对产品质量违法行为进行监督。
第十条【创新交流】 国家鼓励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支持开展产品质量基础研究、原创性研究,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推动质量领域技术、管理、制度创新。对产品质量管理先进和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国家积极推动参与国际质量活动,推进计量、标准、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等质量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和互联互通,开展质量工作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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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产品质量法(公开征求意见稿).pdf